在市面上花100元刻一个公章能干什么?中超控股前董事长、原实控人黄锦光私刻了一个公司公章,却让上市公司面临15亿元的赔偿风险。一个小小的“萝卜章”,将年销售金额近百亿的上市公司拖入泥潭,面临27起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信用评级下调。为了给旗下公司贷款,黄锦光一共私刻了250家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印章。“萝卜章”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萝卜章”牵出系列诉讼
5月8日,中超控股又一次站在被告席上。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中超控股等8名被告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广东省揭阳市中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玉和物流请求法院判鹏锦实业立即向其支付运费9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包括中超控股在内的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超控股与玉和物流并无业务关系,之所以成为共同被告,源于2018年7月份由公司前实控人黄锦光签名并盖有中超控股公章的一张结欠条,上面写着由中超控股为鹏锦实业提供担保。
“结欠条上所盖公章并不是中超控股真正的公章,是由黄锦光伪造私刻的,而且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直到今年初收到应诉通知书,才知道违规担保的事情。”5月20日,中超控股监事会主席盛海良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说起这件事,仍然十分愤慨。
1月20日,黄锦光曾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书面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了私刻印章、炮制假担保合同的事实。
在情况说明中黄锦光称:“本人在入主中超控股公司之前,为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借款。在担任中超控股董事长期间,在受胁迫下,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私刻中超公司假公章,在广东省揭阳市以中超控股名义为本人及本人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中超控股不用承担责任。”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的《呈请立案报告书》显示,此前黄锦光为了给鹏锦公司贷款,曾私刻250家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印章。因私刻印章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黄锦光于2018年11月12日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决定对黄锦光涉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2018年12月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5份担保书中加盖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中超控股提供的其公司三枚印章进行了‘印章是否同一’鉴定。鉴定意见是‘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事实上,这样的违规担保案件不止一起。据中超控股统计,截至目前,公司涉诉的担保案件共计27起,总金额达到15亿元。
除了违规担保以外,中超控股还涉及两笔共7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2018年3月,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润明以中超控股名义分别与重庆信友达、南通泉恩签订了7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共计金额8529.59万元。随后,又以公司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
2018年7月,中超控股与重庆信友达签订了另一笔近7500万元的工业原料采购合同,后者则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尔金融保理,海尔金融保理将保理融资款5000万元支付至重庆信友达。另外,参与的三方约定,中超控股提供连带担保。
“以上交易,是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润明在没有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多笔商业承兑汇票完成的。”盛海良表示,最终导致公司深陷诉讼“泥淖”,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5月2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就上述说法拨打了黄锦光及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润明,原董秘黄润楷三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均无人接听,短信也未收到回复。
“对赌式卖壳”一地鸡毛
就在两年前,中超控股就因为A股首例“对赌式卖壳”案例,备受市场关注。不到两年时间,双方对簿公堂,落得一地鸡毛。
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中超集团拟将所持公司29%股权转让给深圳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9.08亿元。深圳鑫腾华实控人黄锦光成为中超控股新的实控人。双方约定,中超集团将标的股份分两次交割给深圳鑫腾华,第一次交割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第二次交割股份占比9%。
“2017年时公司发展遇到瓶颈,找不到新的盈利增长点。恰好光大证券有朋友牵线认识了黄锦光,其旗下的广东鹏锦实业是国内第四大日化品厂商,后续打算把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双主业发展。光大证券当时专门出具了财务核查意见,说明黄锦光家族控制的企业净资产超过20亿元。所以,双方一拍即合。”中超控股实控人杨飞说。当时,中超集团做出了一个为期五年的业绩承诺,成为A股首例“对赌式卖壳”案例。
然而,进入2018年8月,情况急转直下。在2017年12月11日第一次股份交割完成后,直到2018年8月,黄锦光仍未准备好第二次的股权转让款,超出了此前双方约定的2018年6月的打款时限;而据公司公告,第一次的股份交割款仅收到8亿元。
无奈之下,2018年8月9日,中超集团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了关于解除转让协议的通知函,明确通知《股权转让协议》中剩余9%股份不再交割过户,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8年9月5日,中超控股获悉,深圳鑫腾华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随后也被冻结。2018年9月,矛盾进一步升级。黄锦光突然向相关银行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暂停为公司任何借款、贷款签署连带担保文件,从即日起暂停对公司新增或到期续做的借款、贷款承担任何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拒绝为公司正常经营提供法人代表相关证件。
随后,双方打响控制权“争夺战”。2018年9月27日,中超集团向中超控股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并提交议案请求罢免黄锦光的董事长职位、黄润明的董事职位以及黄润楷的董秘职位。10月17日,上述议案均经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中超控股的原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实控人杨飞夺回上市公司控制权。
“银行账户被冻结,黄锦光又拒绝任何签字,四五千人的公司说垮就垮了。”中超控股员工回忆起去年的这一幕感叹道。
不过,这轮控制权“争夺战”还未尘埃落定。2018年底,深圳鑫腾华方面启动诉讼,诉求判决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此案已于今年2月21日开庭,但还没有宣判。
违规担保持续发酵
虽然深圳鑫腾华及实控人黄锦光被“赶出”董事会,但其用一个“萝卜章”制造的15亿元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仍在持续发酵。
2018年10月以来,中超控股不断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截至2019年5月8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795.49万元。5月17日,公司再次公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共计111.98万元。因为控制权之争以及相关诉讼,中超控股接连收到深交所发出的7封关注函。
同时,因中超控股违规担保涉诉的多起案件法院尚未正式判决且涉案金额巨大,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超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超控股主体信用评级也遭到下调。4月27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下调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下调为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中证鹏元表示,本次评级下调主要基于: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事项多且金额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公司实际控制权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整体产能利用率偏低,受限资产规模大,应收款项规模较大,占用较多营运资金且存在较大坏账风险;有息负债规模大,资金压力和短期偿债压力大;实控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影响其对本期债券的担保履行能力,公司董监高变动频繁等风险因素。
“我们现在焦头烂额。6月份,中超控股有3.3亿元的公司债到期。公司账户被冻结后,银行贷款周转不下来,正常货款回不来,压力非常大。”5月20日,在中超控股办公楼,杨飞插空和中国证券报记者说了两句后,又马不停蹄去和当地银行谈资金的事情去了。
杨飞说:“最大的影响因素有两个。一是银行账号冻结后公司融资收缩,银行之前对中超集团及上市公司抽贷了5亿-6亿元,银行贷款也没办法周转;二是原来的供应商是有垫资的。现在他们担心公司资金链出问题,导致供应商给我们供货有压力。此外,员工心里也很担忧。”
“大股东的违规担保不仅伤害了中小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受到拖累。”宜兴市某金融机构负责人表示,“2018年10月,收到黄锦光发来的《告知函》后,我们银行也很着急,好在杨飞出面说以其个人、中超集团及子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在当地政府及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经营得到了稳定。否则大股东的不负责任行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整体崩盘。”
股东层面纷争不断,但中超控股及其子公司中超电缆仍在正常经营。5月2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在中超控股厂区看到,工厂内机器轰鸣,不断有叉车进出,正在运转的几条生产线“吐”出一根根粗细不同的电缆。
“面对这种状况,我们重新整合回到电缆主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益,把企业做扎实。”杨飞说。
如何构筑“防火墙”
为何100元的“萝卜章”使得年销售额近百亿元的一家上市公司失去防护能力?
“违规占资”一直是A股市场的顽疾。2018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违规担保等案例明显增多。近期就有不少上市公司因大股东“违规占资”突然“披星戴帽”。
不过,今年以来出现的ST慧球、*ST信通等违规担保无效的司法判例,一定程度上对这些不良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以ST慧球为例,公司1月2日公告称,上海高院对原实控人顾国平与躬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这起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违规担保事项被判无效,ST慧球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高院列举了四点不予支持的主要理由。其中,明确指出,“慧球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无论是依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关联担保均应由股东会决议。但慧球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发现此担保痕迹”。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司法人代表未按程序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仅以担保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或有法人签名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超控股似乎没有这么幸运。中超控股4月11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林宏勇起诉要求偿还借款1500万元的诉讼已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超控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黄锦光当时是中超控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
“与一般的违规担保案不同,中超控股的违规担保案有两个特殊地方。一是都是对黄锦光进入中超控股前的老债务进行担保,而且其中8笔担保集中在2018年8月2日签订,8月3日、8月4日各有一笔;二是公章是假的。”盛海良说,“一审败诉结果完全出乎我们意料。而且其中多笔诉讼,在2018年11月起诉时并没有将中超控股列为被告,而在今年1月把公司追加为被告。”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深圳红塔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广东凯业贸易偿还借款本金5.51亿元一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当时的八名被告中,没有中超控股。2019年2月18日,红塔资产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将中超控股追加为被告,为凯业贸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袁坚认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有没有效,取决于不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被判有效,是从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出发。但控股股东私刻公章提供担保,而且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这是公司法人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特别是给自己或利害相关人提供担保,应当认定是无效的。
“不能让实控人瞒着上市公司私下刻个‘萝卜章’,就把公司推向绝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实控人慷上市公司之慨,用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或利害相关人提供担保,损害的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安惠律师认为,涉及公司担保效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判决担保有效或者无效,实际上涉及诸多案件的不同事实及其对法律理解。
面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资”的情况,如何筑牢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防火墙?袁坚表示,最近爆出的一些上市公司乱象,要从公司内控的角度考虑,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要加大董监高的个人责任,让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行为就会更加谨慎。
刘俊海认为,防止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要按照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重申和强调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修改公司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承担的信托义务或诚信责任。如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