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临洮县委副书记(挂职),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21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永生对价值1547万余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永生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机房选址时,违反相关规定,将机房建在紧邻排洪沟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的地下一层;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听取专家意见,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收受他人贿赂并购买房产,具有徇私情节;因选址不当造成渗漏水事故,产生维修改造费用56万余元,被告人王永生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