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银行不慎摔倒 索赔9万余元 责任归属引争议【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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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银行不慎摔倒 索赔9万余元 责任归属引争议【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9 00:36: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9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因落座转椅未坐稳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3年4月7日16时左右,伍某到某银行办理取款业务。等待叫号期间,他坐在办理业务窗口隔壁(该窗口未开放)前的转椅上并左右转动。取款业务办理完后,伍某起身走向该未开放窗口,准备坐到刚才坐过的转椅上清点钱数,却因落座未坐稳不慎摔倒。事发后,银行工作人员迅速反应,拿靠枕给伍某枕着头部,调高空调温度防止其着凉,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陪同伍某就医。然而,伍某向银行索赔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98598元。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在取款前已在大厅转椅上就座并转动,应知晓椅子底部装有滑轮,再次准备就座时,能预见转椅可能滑动。现场录像显示,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次坐转椅时未先扶住椅子,因疏忽大意未能坐稳导致摔倒。伍某主张银行提供转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查询,目前银行大堂椅子类型并无相应行政规范。银行大堂同时提供固定座椅和转椅供客户选择,且无证据证明设置转椅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伍某摔倒后,银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拿来靠枕垫头、调高空调温度、拨打120并陪同就医。

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伍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但该义务有合理边界。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银行大堂转椅有缺陷或隐患,伍某摔倒系自身疏忽,且银行事后处理得当,故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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