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针对樊馨蔓状告张纪中隐私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央视原著名导演樊馨蔓,状告著名导演张纪中隐私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樊馨蔓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56之窗网、封面新闻,此前,张纪中在网络公开发布与樊馨蔓的《离婚协议》,将樊馨蔓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子女抚养情况、财产及分割情况以及其离婚协议的隐私信息公之于众。樊馨蔓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个人隐私,未经同意被公布于众,严重损害个人隐私,以及损害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将张纪中告上法庭。
公开资料显示,张纪中曾翻拍过许多金庸先生的经典小说,曾担任《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等制片人,樊馨蔓曾是九届《感动中国》总导演。二人相识于1988年,2002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3日离异。
据媒体报道,几年前,张纪中与樊馨蔓离婚时称,该给的已经给她了,该解决的已经解决了,现在再来纠缠旧事,没有意义。当记者又电话联系到樊馨蔓,她回应:“我希望张纪中先生实事求是,多学学法律。否则,我会刑事诉讼。”
56之窗网报道,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
民法典中的“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
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等都属于私密信息。
在本案中,张纪中将其与樊馨蔓的《离婚协议》公布,侵犯了樊馨蔓的隐私权。首先,离婚协议涉及了两人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信息,此类信息纯属与社会公众无关的双方的个人信息,是双方的私人空间,是不愿或不便为外人知悉的信息,属于我国民法典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一方在处理此类共有的隐私信息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公开,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离婚协议中还涉及樊馨蔓个人的私密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这些内容属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他人私密信息,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