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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颖维权案二审胜诉 被告需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8 02:05: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63

新京报讯4月26日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演员赵丽颖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姓名权)案件二审胜诉。

二被告因擅用赵丽颖女士肖像、盗用赵丽颖女士姓名及签名,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对赵丽颖女士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登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十日),并赔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丽颖维权案二审胜诉 被告需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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