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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新规:签约期满半年内作出补偿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2 13:54: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46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为尽早解决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北京市住建委今日(2月22日)就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发布通知。通知规定,原则上各区政府应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减少执法周期,同时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签约期满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维护群众利益、加快推动城市规划落地的重要保障。征收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回迁权益,而且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为回应群众呼声,尽早解决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报请条件及申请材料,并压缩行政机关工作时限。

根据通知,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通知规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执法周期,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为有效化解实操中的送达难题,通知也明确优化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确保送达内容的及时告知、权利义务知晓。

通知明确,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同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变更地址不及时书面告知进行不良后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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