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站2月5日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
《办法》规定,“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以下为办法全文: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三条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
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策划、组织、参与的各类演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