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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后丈夫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1 00:01: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01

原标题:最高法: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后丈夫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王俊)生不生孩子成为不少夫妻关系的焦点。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随着社会发展,生不生孩子的问题成为不少夫妻讨论的问题,近年来也出现了相关的法律纠纷。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具有这样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婚前一方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追债?司法解释明确

夫妻债务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王俊

 
关键词: 妻子 妊娠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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