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本次修订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二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三是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四是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五是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六是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郭林茂说,其他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