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1日,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辽宁凌源68岁的郭子玉制止赵洪财打老伴儿时,将赵洪财反制,赵洪财返家后不久死亡案二审宣判,被告人郭子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郭子玉家属认为,郭子玉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继续申诉。
被告人郭子玉家。受访者供图。
朝阳中院发布的通报中重新对案发经过进行梳理,2018年6月19日,郭子玉妻子杨凤荣在自家门口与赵洪财相遇,赵洪财追杨凤荣至其家院内,用拐棍将刚出屋门的郭子玉头部击打出血。
郭子玉抢过拐棍并将赵洪财推倒在地,杨凤荣按住双腿,郭子玉骑在赵洪财身上,使其无法动弹。
其间,郭子玉用抢夺的拐棍对赵洪财进行持续殴打。
随后,郭子玉报警。
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骑在赵洪财身上的郭子玉拉开,赵洪财被其子搀扶回家中。
当日12时许,赵洪财在家中死亡。
经鉴定,赵洪财从头部到肢体总计29处创伤。
其中脑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肢体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符合外伤诱发隐匿性心源性疾病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事件中所形成的损伤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赵洪财已87岁高龄,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夺下拐棍并将其推倒后,郭子玉夫妻已经完全控制住赵洪财,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由于赵洪财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且郭子玉系自首,故法院判处郭子玉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