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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意见》,法治副校长,是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选聘、派出的公职人员。
《意见》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范围。法治副校长将按照聘任协议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督促学校健全完善涉及害违法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机制,同时还将参与到安全防范、周边治安、纠纷协商、学生欺凌治理、保护学生隐私、协助沟通、处理违法等依法治校工作中。
《意见》明确,本市中小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本区符合任职的法治副校长总名单,并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最终学校与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双向选择并签订协议。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为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提供制度化保障。
区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治副校长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按照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并提供法宣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做好经验交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