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旬老汉被证明和过世母亲是夫妻
七旬老汉被证明和过世母亲是夫妻
近日,山西太原。七旬老汉罗某称2017年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被征拆。其弟弟殷某某为骗取其名下拆迁款串通村委会,开具了他跟已过世的母亲是夫妻的假证明,领走240万左右拆迁补偿款。
目前,官司已经打了三次,但损失还未挽回。晋源街道办书记称,其弟接受入户调查时能拿出相关原件,正协调村委起诉。
没想到,世上竟然能用这样的“奇葩”证明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非法炮制有违伦理和社会公德的儿子与母亲是“夫妻”关系证明,不仅是对他们母子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且属于非法诈骗他人拆迁补偿款的严重违法行为。
公民的房屋拆迁经济补偿,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拆迁补偿条例》,绝不允许任何单位、组织与个人通过不正当的非法手段牟取非法所得。而且,在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必须与违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相关资讯:为骗拆迁款一家人结离婚10次,拆迁款和户口真的有关吗?
近日,有一则社会新闻吸引了公众眼球:“为骗拆迁款,湖南长沙县黄花镇一家人“结离婚”10次,儿媳“嫁”给公公,岳父“娶”了婆婆,为了拆迁款,一家6口5年内竟“结离婚”10次。”
那么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和户籍在册人口有多大的关系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所以,从法律上分析,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
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和户口有关系吗?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宅基地的补偿;二是房屋价值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也和户口没有关系。但是,农村拆迁还涉及人员安置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以户口为依据确定安置份额,如在北京集体土地征迁,个人可能可以安置30-70平米。
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人员安置可能和户口有一定的关系。针对具体拆迁项目,地方政府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被安置人口的条件,以体现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罪名是什么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
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
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