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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3 23:28: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13

原标题:矫正“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为何很难?难在何处?

生活中,正当防卫现象处处皆是,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

甚至,有许多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这不仅漠视了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暴力犯罪分子的嚣张跋扈。

君不见,为何这几年,公民见义勇为的报道越来越少?

一、正当防卫与犯罪

一个行为,算不算犯罪?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而防卫人的行为,及易认为成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也是因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防卫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犯罪客体,造成他人致人死亡或重伤;

主观方面,防卫人的行为人系故意为之;

客观方面,防卫人实施了故意刺杀行为。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案例:甲让乙去某地交易毒品,因乙有急事,不想去。

甲带众人强行乙上车,在路上,乙想逃走,甲持事先携带的刀具对乙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背部划伤。

乙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夺刀将甲刺成重伤后逃走。

乙归案后,乙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以毒品交易的非法事由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合法利益,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分析: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任何一方也不具备不法侵害对方生命权或健康权的权利。

在毒品交易的路上,乙的生命权是其合法权益,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

夺刀将甲刺成重伤,其行为属正当防。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为何很难?

在上世纪90年代,小编农村,两村民小孩发生小纠纷,两小孩谁也没有受伤,其中张姓小孩家族势力大,族人齐齐浩浩要刘姓小孩父母道歉。

刘姓父母认为,小孩过家家,大人们不必当真,于是拒绝道歉。

到了晚上,张姓家族二十多个人,有人还拿着木棒,又到刘姓家,扬言不道歉,就打个半死。

刘姓父母感到恐惧,想逃走,无奈人多,被堵在屋内,其中一人,用木棒把电灯打烂,屋内漆黑一团,众人拳打脚踢刘姓父母。

不知,何时,刘姓父亲,拿起一把菜刀,一阵乱砍,当场砍死一人,重伤两人。

后刘姓父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那个时候,小编还小,根本不懂刑法,现在回想起来,或许是个错案,刘姓父亲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认定正当防卫,第一难,防卫时机太严苛。

从以上正当防卫的定义来看,防卫人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也就是,防卫人只能后动手,如果先动手防卫,则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事先防卫。

认定正当防卫,第二难,防卫力度严苛。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人在防卫时,只有用力打倒侵害方,才能制止侵害。

当人在恐惧、愤怒环境中,谁能做到如平常一样冷静地思考,“我该用多大的力,才能把对方打倒?用力过大,防卫过当。”这就导致了一些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受到刑罚处罚,造成司法不公。

认定正当防卫,第三难,防卫意图的认定太严苛。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在暴力案件中,有些是从口角开始的,司法机关往往认定为“互殴”。

其实,这是不对,抹掉了防卫者的正当性,侦查犯罪,本是司法机关的义务。

因为“互殴”,总有一方先动手,有一方后动手,既有施暴者也有防卫者,不可能两人同时动手。

而司法机关,不去查清谁先施暴,而是简单地认定双方行为均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各打五十大板。

“互殴”不是好笑,而是司法人员“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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