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村民河边洗衣溺亡,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被法院驳回)
浙江桐乡市一村民在小区河道边洗衣,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家属起诉村委会要求索赔66万余元。该案经桐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日前嘉兴法院二审亦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2019年7月某日,桐乡市的李阿姨(化名)到居住小区旁的河道洗衣服,其间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事发后,李阿姨家属找到河道所在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桐乡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阿姨家属认为,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河段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历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该危险性无法避免,原告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也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