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同学还钱被驳回 证据不足败诉。近日,福建福州一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对方,索要1万元借款,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不少网友表示,生活中熟人之间借钱碍于情面,往往是双方口头交流过后即转账打款,很难留下除转账记录外的其他凭证,一旦对方不认账将很难收回。律师建议,即使转账添加备注为借款仍不保险,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和借条。
据了解,该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电话联系陈某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而是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累计转账10000元。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陈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雷某催讨欠款,但雷某始终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将雷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雷某称,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提出,若该款项系借款,陈某理应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佐证。针对雷某的抗辩,陈某补充说明,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的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