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行为,导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8月21日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经过初步裁定和进一步调查,商务部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确认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现案件调查结束,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主要用途是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多个税号。
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