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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帮打跨境诈骗电话获刑 严惩新型信息网络犯罪【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29 23:08: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

7月28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案例中,邓某某、黄某、王某某因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分别被判刑。

2020年7月,邓某某在网上结识了身份不明的“老黑”,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接收并调试了“老黑”邮寄来的GOIP设备。随后,邓某某从黄某处购得多张电话卡,并邀约黄某共同架设和运行该设备。黄某驾车在成都市区绕行,为“老黑”等人提供通讯支持,两人非法获利1.6万元。期间,王某某也按“老黑”的指示联系邓某某购买电话卡,并在成都市温江区、新都区等地架设运行GOIP设备,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这些设备被上线用于远程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多名受害者共被骗取30余万元。2020年8月,警方抓获了黄某、邓某某和王某某,查获了GOIP设备、8200多张电话卡以及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作案工具。此外,黄某还通过买卖电话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警方在其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发现了6.6万余条包含身份证照片和电话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和王某某提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对黄某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法院最终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款一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款一万元;黄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三年,罚款二万元;另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十一个月,罚款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款三万元。查扣的设备和其他作案工具均被没收。三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由于GOIP设备可以实现人机分离,境外犯罪团伙常通过远程操控方式,在境内使用该设备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伪装来电号码和隐藏实际位置,造成严重危害。最高法表示,办案机关将依法严惩利用新型信息网络技术和设备为他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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