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女子打赏22岁男主播超700万 法院判决无需返还【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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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女子打赏22岁男主播超700万 法院判决无需返还【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19 00:26: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5

结婚12年的43岁福建女子洪梅琳通过自己和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户,每月向22岁的男主播潘晓安打赏3万多元至100多万元不等,短短8个月内累计打赏超过700万元。她的丈夫蓝天云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男主播返还打赏资金及利息。蓝天云认为妻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男主播,是被男主播诱导。而男主播则表示,女子在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两人不存在婚外情关系。

洪梅琳自述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比她小一岁。2020年,她在直播中为时年22岁的潘晓安打赏。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她通过本人及其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向潘晓安进行大量打赏,金额超过700万元。其中,在2020年12月初某平台“直播年度盛典地区赛”期间,她通过两个账号向潘晓安打赏超过200万元;同年12月中旬,潘晓安参加某平台年度新星赛事时,她在一天内打赏超过40万元。

法院查明,该案还存在借贷纠纷。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潘晓安向洪梅琳及母亲账户转账187万元,要求洪梅琳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洪梅琳偿还潘晓安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在潘晓安起诉并强制执行后,蓝天云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潘晓安,要求撤销洪梅琳的直播打赏行为。

庭审中,蓝天云称妻子打赏他并不知情,打赏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追回。潘晓安辩称,洪梅琳在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是网络消费,打赏行为是针对让打赏者获得精神满足的直播表演,接受打赏方并非无偿获得打赏,其提供了直播服务。潘晓安与洪梅琳仅为主播与粉丝的正常关系,不存在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梅琳通过短视频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在直播、打赏结束后,平台再按其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短视频平台向平台主播支付相应报酬。因此,驳回原告蓝天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万多元由蓝天云负担。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若打赏伴随婚外情、私下亲密互动或情感纠葛,法院可能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返还。此外,打赏超出家庭合理支出范围也可能被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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