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李沧区法院调解的一起行人碰撞案件引发公众热议。刘女士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的王某相撞,导致十级伤残。根据监控记录,调解中分析认为,刘女士虽然受伤,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调解王某赔偿7万元。这一裁决将“行人安全距离”推至舆论焦点,其背后的责任认定逻辑值得深入审视。
法律对行人安全距离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我国交通法规中关于“安全距离”的叙述主要集中在驾驶机动车中的注意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于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无法律规定。
从民事法律出发进行分析,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以“安全距离”为由的民事赔偿不存在民法上的法律依据。
“安全距离”的实质内涵可以从两方面解读:一是合理预判,即根据前方行人状态调整自身行为;二是及时反应,即保持足以应对突发动作的空间或速度。此外,还应当考虑生活习惯、道德需求以及安全距离的相对性。
安全距离的合理性需适配具体场合的通行习惯。在人群密集的商场或地铁站,行人客观上难以保持较大间距,此时注意义务更多体现为观察或提前示意。而在空旷的人行道或公园,后方行人有条件通过绕行、减速或预留更多反应空间来避免碰撞,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其责任比例可能上升。安全距离并非机械数值,而是随环境宽松程度动态调整的行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