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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孩子蹦床致5岁小孩摔骨折 家长监护责任成焦点【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18 00:1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7

在北京某室内儿童乐园蹦床区域,7岁的小喆在玩耍时导致5岁半的优优摔伤骨折。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小喆家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儿童乐园仅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7岁孩子蹦床致5岁小孩摔骨折

事发当天,优优手抱毛绒玩偶站在蹦床上,小喆从旁边楼梯的三层台阶跳到蹦床上,导致优优没站稳摔倒骨折。优优妈妈韩女士表示,她曾提醒场内安全员注意小喆的行为。事后,韩女士多次与小喆家长及儿童乐园沟通赔偿事宜无果,遂将儿童乐园、小喆及其家长徐女士诉至朝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经营儿童乐园的某体育公司认为,是小喆个人行为导致优优受伤,儿童乐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喆家长徐女士则认为,小喆并非故意,且儿童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优先承担责任。根据监控录像,视频中未见工作人员,场内游乐设施的台阶侧面贴有“禁止高处跳下”字样。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小喆从禁止跳落的上下步梯跳入优优站立的面积较小的蹦床,导致优优未站稳摔倒,小喆的行为与优优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小喆应认定为直接侵权人。小喆系未成年孩童,其监护人徐女士应尽到监护职责。在小喆玩耍时,徐女士未在场制止不当行为,造成优优受伤,应当由徐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某体育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也应当尽到向未成年人充分提示游玩安全须知、保障未成年人游玩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因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缺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优优产生的合理损失总计4346元,应由小喆家长徐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儿童乐园在未赔偿金额的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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