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写入婚姻登记条例
8月13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在登记程序上有重要调整,旨在简化流程并适应民法典的最新要求。
草案取消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时提交户口簿的需要,并打破了地域管辖限制,使得婚姻登记更加便捷。结婚登记只需提供身份证及无配偶声明,离婚登记则需身份证和结婚证。近年来,我国已在多地试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草案进一步取消了地域限制,意味着未来民众可在全国范围内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草案还详细界定了婚姻撤销的情况,如因胁迫结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受影响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同时,明确规定了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婚姻登记将被撤销,并列出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种特定情形。
关于“离婚冷静期”,草案做了具体阐述:自申请离婚登记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终止程序。之后的30天内,双方若坚持离婚,需共同申请离婚证。草案强调了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并指出离婚夫妻如愿复婚,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草案重视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强调婚姻登记免费办理,禁止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促进和谐家庭关系构建。此外,对违规收费、泄露隐私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公众反馈意见的渠道和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