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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童父亲称未成年凶手年后正常上学,没有任何约束(热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8 00:42: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4

#未满12岁男孩杀4岁女童警方撤案#刚刚在微博上看到南方都市报“女童父亲发文称,男孩正在进行心理矫正,年后会正常上学,没有任何约束。”这几个字,我的肺都快被“气炸了”。一个四岁的女童被他推入粪缸致死,他却毫发未损,还能正常上学,受害人家长的心理如何平息?

被害女童父亲称未成年凶手年后正常上学,没有任何约束

被害女童父亲称未成年凶手年后正常上学,没有任何约束

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案,警方的处理确实是合法合规,发出的《撤案决定书》也没有任何问题,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此案。

但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等于他没有犯罪,而犯罪了就应该给予惩罚。

央视网对此事件曾发表评论,“年龄不应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不能成为一句口号。就以此案为例,“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样的“处罚”公平吗?合理吗?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因素,不能进行刑事处罚,那是不是可以考虑严肃追究施害者及其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呢?

如果这名未成年凶犯就这么正常上学,能体现什么惩罚?就这样的恶性案件,我认为处理起来必须要做到两点:

一是明文规定施暴者必须转校,绝不能像事发前一样正常上学。像这种毫无人性的未成年凶手,应该转专门招收网瘾、厌学、逃学、离家出走等心理问题的特殊学校。

二是施暴者监护人需承担巨额赔偿,甚至应该赔到富人卖房后住廉租房的地步。这样,“霸凌”他人的未成年人或从富家子弟一下子跌落至“贫困子弟”,对所有未成年的威慑作用都是立竿见影的,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同时抚平被害人家庭所受到的创伤。

此外,我要再一次呼吁大幅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效消除一些作恶者“犯罪趁早”的念头,对于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应该直接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

这个孩子如果正常上学,对其他同学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其他家长绝不会答应。因为一个杀过人的人,谁敢和他在一起?特别是缺乏自卫能力的未成年孩童。

这个孩子如果正常上学,还会给其他想学坏的同学加深“犯罪趁早”的糊涂认识,这将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这样的孩子必须送专门学校、特殊学校,绝不能与正常学习的孩子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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