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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法官:订婚强奸案有三疑点 网传多个信息不实(热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7 02:0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7

12月25日,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阳高县融媒体中心消息显示,经阳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

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经相关部门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

该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

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

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其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

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什么区别?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

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记者: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

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据阳高县融媒体中心消息,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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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提起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对其中的细节,很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甚至由于部分人的添油加醋,导致本案中出现了许多谣言。

而随着法院的一则通报,也让这些谣言不攻自破,但仍然有许多网友,对谣言与事实分辨不清楚。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官方的通报,盘点一下“订婚强奸案”中的谣言,也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案,更加清晰的了解本案,不成为造谣者的帮凶。

最高法原法官:订婚强奸案有三疑点 网传多个信息不实

谣言一:女方有过婚姻史,曾给婚介所3万元介绍费。

关于这一点,笔者查阅了官方对此事的报道、以及男方母亲的发言,双方任意一方,都未表述过女方有婚姻史,更没有提及女方给婚介所多少介绍费的问题,所以证实上述信息为谣言。

现在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男方27岁,中专学历。女方24岁,大专学历,双方在2023年的1月30日,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

也就是说,双方均是婚介所的会员,并不存在网传的一方支付会员费故意欺诈的情况。

而关于女方的其它身份信息,男方的母亲在曾在2023年的12月26日发声中表述:女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24岁,大专学历,在家待业,和母亲一起生活。她还有三个哥哥,和父亲一起生活。

谣言二: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女方以告强奸进行敲诈。

根据法院的官方通报,证实上述信息为谣言。现实的情况是,双方仅仅是按照农村的习俗进行了订婚,并没有同居,更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虽然之前双方确实约定了彩礼,但是在案发前已经约定好,并非网传的案发后,女方以告强奸为由,强行要男方索要彩礼的情况。

至于女方告强奸的原因,是因为女方在二人恋爱期间,明确表明不同意婚前性行为,可是男方却执意霸王硬上弓,故而女方选择报警。

最高法原法官:订婚强奸案有三疑点 网传多个信息不实

谣言三:女方并非在案发当天报警,而是在发生关系后第4天才报警。

这段时间,笔者看了许多网友的评论,很多人质疑女方为何在案发当时报警,而是选择在案发4天后报警?

关于这一点,现在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女方就是在案发当晚报的警,并非网传的4天后报警。

根据官方的通报结果,此事的大概脉络应该为:

2023年5月1日,双方按照习俗订立婚姻。

5月2日下午,男方不顾女方的反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之后,女方从14楼跑到13楼,呼喊救命,但被男方拖回,且男方将女方的手机拿走。

5月2日晚上,女方脱离控制后向男方报警,且向自己的母亲哭诉自己被强暴。

5月5日,警方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对男方刑事拘留。

从中可以看出,女方在案发当晚就进行报警。至于警方之所以未在当晚就刑拘男方,正是因为本案的特殊性,需要时间侦查清楚,所以仅就这方面,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最高法原法官:订婚强奸案有三疑点 网传多个信息不实

谣言四:本案仅有女方的供述,就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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