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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医院跳楼自杀,子女索赔49万余元,法院这么判!(热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9 00:53: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0

重庆,72岁老人生病独自入院,因多名子女均不来看望,入院第3天伤心过度跳楼自杀。事后,子女认为医院存在安全漏洞,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49万余元,医院认为:“不是谁死谁就有理!自身无责!”法院这么判!(来源: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该案发生在今年2月中旬,72岁老人付某因病独自入院,不知道付某与子女发生了什么矛盾,住院后其子女均不来看望、照顾付某。住院当天,付某喊来自认的表妹陈某给自己送饭、照顾自己。

期间,付某曾向陈某讲诉,自己有3个儿子1个,但是却都不管她,她不想活了,在家里曾多次自杀未果,这次生病也不打算治了,准备一死了之。

陈某闻言,对其安慰、劝导,担心付某想不开,后将付某的情况告知给了付某的大女儿。付某的大女儿也没有当回事,没有去看望付某,也没有告知其他兄弟姐妹。

结果,悲剧发生了。入院第三天早上6点多,付某在医院楼道里徘徊,后走到楼道尽头窗户处,翻越窗户跳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但是付某的子女认为,付某在走廊里徘徊时,没有一个护士、医生发现异常,认为医院在管理上存在安全漏洞,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认为付某的死与自身无关,但是耐不住付某的子女一直闹事,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答应先行赔偿付某子女3万元,后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最终赔偿,多退少补。

随后不久,付某的子女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等49万余元。

而面对付某子女的控诉,医院认为:

第一、付某系自杀,系自由意志行为,与医院并无任何关系。

第二、医院系乡镇卫生院,业务范围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需要按照类似精神病医院的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楼道的窗口等现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已经符合乡镇卫生院的国家标准。不能因为付某从楼道的窗户跳下去,就把责任归结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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