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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仍有千万欠款未履行 郑爽目前仍有1572万余元被执行款未履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7 21:42:47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1

近日,郑爽被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的判决结果公开,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郑爽目前仍有1572万余元被执行款未履行。

郑爽仍有千万欠款未履行 郑爽目前仍有1572万余元被执行款未履行

2020年7月后,郑爽代孕及抚养争议被媒体曝光,郑爽“代孕弃养”数次进入微博热搜版前列排名,引发社会舆论强烈谴责。

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而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演员郑爽后又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9月26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创生态建设护航上海科技影都高质量发展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十个典型案例。

其中提及,法院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影视明星的上述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影视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参照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

起诉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

据介绍,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然而,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时,郑爽却已被“封杀”。

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郑爽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广电总局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已经无法上映。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郑爽辩称: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

对此,郑爽辩称,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及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而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未能上映亦非自己原因造成,且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无权依据“媒体审判”所形成的错误事实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其在境外代孕的事实,无论其是否违法,均系规避我国监管,不符合被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无论其是否存在“弃养”事实,均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劣迹,而被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由税务部门作出认定、处罚。

松江法院认为: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通知,因被告劣迹、违法行为,其作为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被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原告因此按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参照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认定实际发生损失,并结合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已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标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合同义务由其投资人即郑爽承担。

据此,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郑爽被限制高消费,此前被执行约1.28亿

据天眼查app显示,日前,郑爽及其个人独资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公开资料显示,尚晖影视为郑爽主演《绝密者》出品公司。

据风险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及两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约1.28亿元。

相关新闻:郑爽讨要1.08亿元巨款,将5家公司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9日,ST北文(以下简称“北京文化)发布公告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原告为郑爽。

郑爽一共告了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一)、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公司(被告五)。

她的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确认被告三与被告四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解除 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1.0825亿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1.0825亿支付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对此,北京文化称,郑爽因某电视剧演员片酬纠纷问题起诉上述被告,北京文化作为该剧的投资出品方,未与郑爽及其关联公司签署过相关协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据了解,郑爽与北京文化有关联的电视剧为《倩女幽魂》(现已改名《只问今生恋沧溟》。《倩女幽魂》由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品,讲述了聂小倩与宁采臣跨越千年的禁忌之恋。

世纪伙伴曾是北京文化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4月28日,北京文化以4800万元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

每经记者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悉,就在郑爽进组拍摄《倩女幽魂》前一个月的2019年3月,郑爽母亲刘艳出资成立了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郑爽母亲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唯一实际股东;2019年4月,郑爽进组开始了《倩女幽魂》的拍摄。

北京文化前副董事长娄晓曦曾向每经记者爆料,2019年5月,世纪伙伴将其与郑爽签订的演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制片人周征源名下的天津嘉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生效后,由天津嘉煊按约向女一号支付酬金。随后,杜月和周征源作为《倩女幽魂》的核心制片人,代表世纪伙伴重新与郑爽签了77天的演员片酬合同。2019年6月16日,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焰沙签订了总计1.12亿元的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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