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乐视网一审判决出炉,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证券时报9月22日消息,记者从律师人士处获悉乐视网一审判决,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
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中介机构方面,被告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宗罪 造假从IPO之前便已开始
根据2021年证监会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乐视网上市前造假的主要手段包括: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2010年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这点特别提到,贾某芳(贾跃亭姐姐)和贾跃亭原本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后所得款项免利息借给上市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实际上贾某芳与贾跃亭均多次抽回借款。证监会指出,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证监会指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贾跃亭被罚2.4亿元
据证监会网站2021年4月13日消息,证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涉及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其中,乐视网被证监会罚款逾2.4亿元,贾跃亭被罚逾2.41亿元。证监会还决定对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其中,经证监会调查,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据上海证券报,具体来看,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尽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认定乐视网财务造假的证据不等申辩意见,贾跃亭还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贾跃亭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