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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批评学生致其抑郁企图自杀 法院认定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赔偿6.5万【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1 01:12: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56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方某与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入选。该案中,方某因被误传“早恋”的虚假信息,被班主任公开批评,还遭到学校停课超一周,致使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判决校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老师批评学生致其抑郁企图自杀 法院认定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赔偿6.5万

2019年11月,某学校初一年级级长王某,未经核实将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张某据此公开批评方某,拍桌子大声责骂方某“不想读就滚”等,之后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

2019年12月,因长时间停课担心跟不上以及害怕被同学嘲笑,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方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王某在事后已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也不纠正给方某长时间停课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行为。以上行为系张某、王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做出,应由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学校书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法院指出,本案系因学校不当实施教育惩戒权引发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厘清了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单纯心理伤害后果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引导学校、教师在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内,妥善履行教育职责,积极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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