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年1月,荣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缴纳费用,约定同年2月赴菲律宾游玩,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荣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42400元,遭旅行社拒绝,荣女士便诉至法院。2023年1月28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线上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荣女士旅游费用42400元。
1月28日,旅游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审结。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荣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以下简称为“涉案合同”),约定荣女士及另外3人作为旅游者,共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旅游活动,同年2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发,2月6日返还,旅游费用共计42400元。
2020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提到,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同年2月1日,受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
此后,荣女士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旅游费用,均被拒绝。旅行社认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签证费700元、机票费7000元、酒店费9600元,无法退还,需要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后,退还荣女士剩余费用。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受疫情影响,荣女士所报旅行团无法正常出行,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