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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被执行死刑 回顾案件经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2 01:54:49  浏览次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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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被执行死刑 】6月21日,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通报详情如下↓↓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被执行死刑 
来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
 
案件回顾
 
一家三口被岳父杀害
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刚刚过完32岁生日的邹阳(化名)与其母杨某芬、父邹某海一家三口被岳父张志军刺死在了自己家中。
 
据邹阳的表姐杨女士透露,邹某海和杨某芬是长春公主岭的中学教师,他们的儿子邹阳在四川彭州工作定居,儿媳张云(化名)是河北保定人,两人是大学同班同学。
 
2013年,经过多年恋爱长跑的邹阳与张云领证结婚。2017年7月,两人的女儿邹某某出生。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被执行死刑 
被害人邹阳(化名)一家。被害人家属供图。
 
2019年1月10日,邹阳与父母在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邹阳岳父张志军用剔骨刀捅伤,邹阳与母亲当场死亡,其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张志军及其妻姚某英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家中因邹某某的带养问题与邹阳、杨某芬(邹阳之母)、邹某海(邹阳之父)发生争执。过程中,邹阳、杨某芬为争抢邹某某与姚某英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阳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阳、杨某芬未理会。
 
随后,张志军持刀分别向邹阳、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邹阳、杨某芬当场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未果,并通知其女张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志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经鉴定,邹阳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心脏致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某芬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邹某海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心脏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张志军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当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被执行死刑 
邹阳在外租的房子,桌上还有生日蛋糕。被害人家属供图。
 
杨女士称,此前,邹阳与张云感情濒于破裂,已多次起诉离婚。“邹阳一家在农村,对于邹阳和张云的婚姻,张志军一直不太赞同,两人是‘偷偷领证’。”
 
曾与邹阳共事3年的同事张志(化名)还提到,邹阳与张云夫妻间感情一直不错,邹阳最初在武汉工作,后考虑到张云在彭州等原因,便也到了彭州。“可能因为有了小孩以后,双方父母之间因为一些家长里短的事,导致矛盾激化,最终感情不和。”
 
2017年6月,张云待产,张志军及姚某英从河北老家来到邹阳家中准备帮带孩子。同年7月,邹阳的母亲杨某芬也曾到彭州等待照顾张云生产,但未等其生产便先行离开。7月底,邹阳与张云的女儿邹某某出生,10月,邹阳已在外独自租房住。
 
杨女士了解到,到事发前,两人均欲通过诉讼途径离婚。2018年12月,法院认为二人“感情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改判死缓与被告人女儿的谅解书
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所提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从主观、犯罪手段及后果看,张志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到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法院认为,张志军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张志军虽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也不足以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张志军提起上诉。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据媒体此前报道,二审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曾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张志军辩护人所提对其不适用死刑的意见,四川省高院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认为,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
 
四川省高院称,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中,四川高院采纳了张志军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也一度引发争议。
 
据杨女士了解,这份谅解书出自张云之手。
 
谅解书显示:“……孩子是最可怜也是最无辜的,出生不到一年半就失去了这么多至亲。现在我带着幼小的孩子生活艰难,勉强度日……张志军的性命也换不回我的丈夫和公婆,鉴于事发前张志军对孩子的悉心照顾我相信他对孩子有很深的情感……我还是很希望孩子少失去一位亲人,多得到一份呵护和关爱,慎重考虑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留给张志军一个机会……”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判处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中国新闻社、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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