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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9 04:16: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99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邰思聪)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条例提出,北京将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

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同时,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副主任胡姮表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急救能力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础,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是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群众比较关注,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同时,考虑到目前地铁站已成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所以这次条例修改将“城市轨道交通站”纳入条例列举的公共场所,并增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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