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烧国旗泄愤,就该这么判!
因手机丢失,辗转派出所调取监控,寻找无果。为发泄情绪,忠县一男子点燃县委、县政府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升起的国旗。12月23日下午,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为渝东北首例侮辱国旗罪案。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忠县城区因酒后丢失手机,遂报警求助,并先后到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监控视频,均未能找回手机。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离开忠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宾馆。当步行至忠州街道红星广场国旗台附近时,为发泄未将遗失手机找回的不满情绪,刘某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旗杆绳烧断,国旗掉落至国旗台,后刘某再次用打火机将国旗点燃后离开。经测量,被焚烧的国旗长240cm、高160㎝,焚烧面积约91.6%。同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档内裁量刑罚。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