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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培训机构预付款不得超3个月,学费收入不得投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6 02:57: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58

一连串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事件后,相关部门拟加强预付费市场监管。

11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七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参与起草的单位包括北京市市场消费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7份文件,涵盖了商业预付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交通运输新业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等不同场景。

根据《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

在《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提出了六点意见,分别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失信行为惩戒、落实“接诉即办”要求、推动社会共治以及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若因故影响兑付,经营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消费者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出,要全面推行规范合同。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普及电子合同在线签约登记制度,做到合同可溯、可查、可依。支持专业机构开展合同认证和法律援助服务。电子合同可用于消费者发起诉讼、集体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键词: 培训机构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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