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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不侵权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5 00:00: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10

五环之歌不侵权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网易娱乐10月14日报道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据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

五环之歌不侵权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五环之歌》大火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同时因为这首《五环之歌》曾被用作电影《煎饼侠》的主题曲,因此投资拍摄电影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四方构成侵权。

原标题:岳云鹏赢了!终审判决出炉《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 五环之歌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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