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记者日前走访浙江、江苏、山东、江西、北京等多地发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换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多位银行一线分行负责人表示,“换锚”技术性难度不大。目前,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批贷节奏、投放节奏没有带来太大影响。
“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至少在12月31日前,利率按照原先合同约定执行,折扣或上浮都不变。明年1月1日,如银行政策有变化,也肯定会打电话通知到客户。”某位股份制银行网点相关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分析,从短期看,利率“换锚”对个人房贷影响不大;对商业银行而言,净息差、负债成本、存量贷款定价和负债端稳定性等方面可能受影响。
房贷利率“换锚”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消息称,自10月8日起,(上接A01版)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一家国有大行山东分行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为确保个人房贷利率按照新LPR机制顺利实施,该行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全省培训,确保客户经理掌握LPR机制实施的相关细节和内容;二是梳理修订合同文本,增加LPR相应条款;三是进行个人房贷业务系统适应性改造,并完成测试;四是对接合作楼盘,与销售经理积极沟通,做好LPR向购房贷款需求客户的传导。
某大行浙江地区二级分行负责人表示,10月8日为定价基准转换日,该日期之前的存量个人房贷业务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存量个人房贷的确定标准有两个:一是已发放的贷款;二是在10月8日前与该行已签订借款合同并生效,但未发放的贷款。
此外,江苏某农商行相关人士还提到,在新LPR机制实施后,个人房贷还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执行方式。她表示,“我行的具体方式根据客户选择的中介,既可采用固定利率,也可采用LPR。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且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