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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榆次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核销贷款 原行长终身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9 21:58:58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15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中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榆次农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核销贷款的行为,被晋中银监分局处以罚款伍拾万元。此外,赵钰、贾继东、温海军、续喜鹏、张永兴、李晓刚、李文慧、曹双马、王建军、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李一清、胡勇斌、张星星、郝兆琴共十六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晋中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对山西榆次农商行处以罚款伍拾万元;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总行行长赵钰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给予原经纬路支行行长贾继东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及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给予原经纬路支行客户经理温海军、续喜鹏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贷审会成员张永兴、李晓刚、原总行调查人李文慧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的处罚;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董事长曹双马、原监事长王建军警告;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贷审会成员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原总行审查人员李一清,原总行调查人胡勇斌,原支行审议人员张星星、郝兆琴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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