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农家乐游客报案遭村民入室性侵
4月27日,贵州毕节。黄某报案入住农家乐遭村民性侵,警方据初查情况已立案。家属称,她患抑郁吃药休息时遭当地村民赵某某入屋性侵,事发时无法做过多抵抗。农家乐员工称,不清楚嫌疑人如何进房。
4月28日,@织金县公安局 通报“女游客在农家乐遭强奸”:目前,依据初查情况,官寨派出所已对案件立案,并由织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依法传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据上游新闻客户端27日报道,4月27日,一微信群中流传消息称,当日凌晨3点,上海女游客黄某在位于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的某农家乐住宿时,遭到当地村民赵某入室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同时还收取13.5万元的鉴定费。
当日,织金警方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织金县官寨乡派出所已经对此案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之中,不存在网传的需要缴纳13.5万元鉴定费才能立案的情况。
受害女游客家属刘先生4月27日下午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时受害人黄女士住在官寨乡的某农家乐里,“农家乐不像酒店,没有任何安保措施,也没有专职保安,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进出出,就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刘先生表示,当晚黄某一个人住一个房间,“因为她有睡眠障碍,睡觉时会服用安眠药,所以不容易被惊醒,现在我们也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是用什么方式把门打开的”。
社交媒体中流传的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黄某于4月27日早上8点赶到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派出所报案,“郭所长接待后简单询问了两句,直至上午11时都未开展受理工作”。此外,当事人出具的织金县人民医院检验申请单显示,申请人申请的分泌物检查价格为“13.5000”元,相关网帖据此认为织金警方需要受害人承担鉴定费13.5万元,“否则医院不予鉴定”。
“在我给督察组和有关部门打了电话投诉、监督之下,警察已经进入侦查程序,但目前仍没有立案。”刘先生表示,截至4月27日下午3点,警察已经带着黄某去医院做鉴定,只收取了300元的鉴定费。
刘先生表示,对派出所的做法很不满意,“早上8点不到就去报案,犯罪嫌疑人也送到派出所了,在打了那么多电话投诉监督下才勉强带去做鉴定,并且要求收取天价鉴定费用”。刘先生称虽然现在去做鉴定了,但仍然担心鉴定结果是否公正、权威,“小姑娘在反抗时有咬伤犯罪嫌疑人,她自己身上也有多处的淤青,但鉴定时警察没看,也没有让医生去看”。刘先生表示,当事人黄某有严重抑郁症,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4月27日,织金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官寨乡派出所不可能不受理案件,只是案件在调查之中,家属可能不知情。对于13.5万元的鉴定费,警方表示“群众说什么的都有,在我们这儿是不可能发生的”。
4月27日下午5时左右,刘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警方已经立案,受害人黄某的家属也做了笔录,正在等待进一步调查。刘先生提供的受案回执显示,黄某被强奸一案,已由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受理。
入室强奸罪怎么判?
入室强奸不是强奸的加重情形,只有当入室强奸触犯了加重情形才是属于加重情形,当然它本身不是。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入室强奸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刑,不过,如果没有加重情节都是根据一般的强奸罪的刑法判刑,处罚了其他刑法则可能数罪并罚等情况。
入室强奸罪有何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