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后的两个办法均将于2018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结算担保金补缴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未违约结算会员需要补缴结算担保金的,在其结算担保金使用日(含)之前连续30个自然日内(含),累计需要补缴的金额不超过其原缴纳标准的一倍。
上述负责人同时介绍,结算担保金制度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应对极端市场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措施,中金所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对其设置一定的补缴上限,明确了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缴责任。此次规则修订符合国际监管原则,是中金所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适应对外开放要求所采取的积极举措。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金所将密切关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市场运行情况,确保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至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修订,一是完善违规违约行为类型,新增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未履行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等违规违约行为情形,并进一步完善影响交易秩序的情形;二是优化处理措施相关规定,包括引入没收违规所得等措施,进一步明晰临时处置措施以及市场禁入措施适用条件和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违规违约调查制度的规则依据。修订后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强化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夯实了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规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