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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人跳广场舞与3岁幼童相撞致手部受伤,被判自担3成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7 00:06: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14

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北京一66岁老人在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时,与一名骑行滑板车的3岁幼童相撞,后该老人被诊断为左手外伤。2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院一审认定幼童的监护人负有70%的责任,老人李某某自负30%的责任,故判决幼童的监护人赔偿李某某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受伤老人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应自担3成责任

2月26日,丰台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据法院介绍,2020年8月28日20时许,李某某(女,66岁)在北京市丰台区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3岁的程小某则随父亲在该体育场内玩耍。后李某某与骑行滑板车的程小某发生肢体碰撞。当日晚间,李某某至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手外伤,后又前往其他医院就诊。

2020年9月,李某某将程小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00余元。

程小某父母辩称,事发当晚,跳广场舞的人员较多,活动空间被挤压,孩子不得不从广场舞队列中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体育场为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事发当日,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数约30余人,广场舞外围仍有活动空间,但程小某的父亲明知体育场内每天都有人群在跳广场舞,仍任由程小某骑行滑板车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且距离程小某较远,应视为未对程小某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程小某的父亲应对程小某与李某某发生碰撞的致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其经常在事发体育场内跳广场舞,应对场地日常的活动情况更加了解。一般而言,跳广场舞虽不具有危险性,但某些大幅度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事发时,李某某在广场舞的最外围跳舞,更易产生此类风险,在跳舞过程中,李某某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李某某对发生碰撞导致的后果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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