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霍尔果斯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18)京0105民初72470号,原告为霍尔果斯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书显示,原告诉称:2016年6月30日,我公司与乐视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我公司授权乐视公司在其平台上播放电视剧《择天记》,乐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授权许可使用费用8250万元。签订合同后,乐视公司至今只支付我公司部分授权费用。2017年11月28日,我公司与乐视公司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乐视公司分16期向我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3675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乐视公司仅支付我公司20万元,绝大部分款项仍未按期支付。
被告辩称:我公司同意支付尚未支付的剩余授权使用费3655万元,但是关于柠萌公司的主张的违约金,因《补充协议》中免除了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并且违约金的数额过高。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费3655万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霍尔果斯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