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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义务兵驻边远地区可增发家庭优待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2 00:04: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77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消息,为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通知》?

优待义务兵家庭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放家庭优待金是优待义务兵家庭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和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通知》,规定了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中军地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平衡兵役义务、鼓励青年参军报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目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省(区、市),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三、家庭优待金由谁领取?

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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