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据天眼查App显示,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王岳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105民初5690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为王岳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
判决书显示,原告称,2014年9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署《电影故事片<爸爸的假期>投资合作合同》(简称涉案合同),我公司投资电影《爸爸的假期》(简称涉案电影)共计70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制作费,250万元为宣发费。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及其关联企业上海酷哇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酷哇伊公司)共计向我公司返还制作费及分成款454.56万元,但宣发费250万一直未支付。
王岳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则辩称,涉案合同是投资合作合同,投资是有风险的。事实上涉案电影是亏损的,在此情况下即使按照合同字面约定,我方亦无需支付宣发费,并且由于原告有450万元保底约定,其在事实上已经优于其他投资人获得返款。
最终,裁判结果为被告王岳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宣发费250万元。
企查查APP显示,王岳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股东为王岳伦,其持股比例达到100%;而王岳伦本人与其妻子共合作达到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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