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高检网消息,2名原中管干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这2名中管干部分别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
■ 关于胡问鸣
被查
2020年5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处分
2021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问鸣丧失信仰,背离初心,党性缺失,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企业经营主责主业;大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下属单位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录用晋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家属在私营企业挂名取酬、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违规购买住房、占用公车,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安排下属企业投资股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公权私用,在工程承揽、业务合作、资产收购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胡问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问鸣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逮捕
2021年1月21日,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问鸣决定逮捕。
消息称,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胡问鸣简历
胡问鸣,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江苏扬州人,1978年3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1975.11-1978.0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县赤岸乡知青
1978.03-1982.0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数学专业学习
1982.02-1999.02航空工业苏州长风机械总厂培训中心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其间:1993.09-1994.01在中央党校进修学习;1996.09-1998.07在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9.02-2001.07航空工业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1.07-2002.03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
2002.03-2008.0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01.04-2006.01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2005.03-2006.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05-2008.07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筹备组成员
2008.07-2008.10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08.10-2010.0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10.07-2012.05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12.05-2012.0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全面工作
2012.07-2015.03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5.03-2019.0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 关于文国栋
被查
2020年9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处分
2021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青海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文国栋丧失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敷衍了事、另搞一套,甚至“靠煤吃煤”,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搞利益交换,充当非法采煤的“保护伞”,致使祁连山南麓青海境内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整而未治、禁而不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金;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帮助特定关系人打招呼揽工程,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非法采煤、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文国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文国栋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逮捕
2021年1月21日,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文国栋决定逮捕。
消息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文国栋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国栋简历
文国栋,男,汉族,1968年8月生,青海西宁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7.07–1989.07 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申南小学、初级中学教师
1989.07–1991.03 青海省湟中县广电局办公室秘书、广播站记者
1991.03–1991.11 青海省湟中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1.11–1996.04 青海省海东地委办公室秘书、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96.04–1996.07 青海省海北州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6.07–1998.08 青海省海北州委办公室督查员(副县级)
1998.08–2000.12 青海省海北州委办公室主任
2000.12–2001.06 青海省海北州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001.06–2005.09 青海省门源县委书记(2003.04兼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4.03–2004.07中央党校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1999.09–2002.07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09–2009.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9.04–2010.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
2010.04–2012.03 青海省玉树州委副书记
2012.03–2013.02 青海省玉树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2.08正厅级)
2013.02–2015.07 青海省玉树州委书记
2015.07–2020.07 青海省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
2020.07 青海省副省长,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