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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谈现金贷监管七大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2 13:34:0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次数:66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 彭江)12月1日,在中国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针对现金贷监管提问时说:“现金贷业务作为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型业务模式,在满足部分社会群体正常的消费信贷需求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一些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也进入一些灰色地带,出现了诸如高利借贷、暴力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监管套利等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机构无牌经营、涉嫌非法放贷,这些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关注。此前银监会P2P开展现金贷业务已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现金贷业务会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相关整治要求将于近期形成文件下发。”

  据冯燕介绍,未来监管将在两个层面进行。

  在机构层面,主要从纠偏网络小贷、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行为、完善P2P现金贷业务监管、打击取缔非持牌放贷机构等四个维度来进行规范。同时将按照问题导向原则,采取负面清单形式管理。

  在业务层面,主要降低高息费、打击不当催收、严禁多头借贷、以贷养贷推高杠杆和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这些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和风险底线,尽快遏制现金贷无序增长势头。

  冯燕还介绍了下一步对于现金贷整治工作有七大原则:

  第一,要求发放贷款的主体必须持有放贷业务相关牌照,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非法放贷业务和机构,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取缔。

  第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该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禁止发放违反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第三,各类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第四,各地的小贷公司监管部门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公司,不得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并对存量的机构和业务集中进行规范、整顿。相关部门正在起草网络小贷公司风险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

  第五,各类机构要遵守了解客户的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危机。

  第六,各类机构应当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确实、共债、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加强风险防控。

  第七,各类机构要加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个人得信息。

  “文件很快会跟大家见面,很快。”冯燕在发布会上多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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