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
在监狱蹲了十七年后,曹庆三最看重的物件是一张男人的相片:冲镜头比出“V”字手势的人,大约二十八九岁,平头小圆眼,他叫蔡某涛,绰号“小三子”。在曹庆三看来,这张从监狱偷带出来的相片,是支撑他和弟弟持续喊冤21年的有力证据。
一切要从1999年的一宗失窃案说起。当年元旦,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超向警方报案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338箱美国产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不翼而飞”。当年8月29日,时年30岁的曹庆三和25岁的弟弟曹波三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后被认定为该盗窃案的嫌犯。
出事前,曹庆三曹波三兄弟的合影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卫佳铭图自接受讯问起,兄弟二人多次供述,货物是从一名叫“小三子”的男子手里低价购得,而非偷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曾以“小三子”应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补侦。但是,警方坚称查无此人。“小三子”消失了,曹氏兄弟成了盗窃犯。2000年1月28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沈阳铁路中院”)一审判决,曹庆三、曹波三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但办案部门却说“快过年了,现在没人管这事”,就此没了下文。
入狱服刑后,兄弟俩持续申诉。2001年6月,沈阳铁路中院将二人申诉驳回。
曹庆三从没想到,一年之后,他会在高墙内见到“小三子”,并得知其真名:蔡某涛。在蔡某涛带进监狱的照片里,其中一张背面写有曹庆三大姐家的地址。曹庆三说,那是他们当年约定好支付尾款的地点。
蔡某涛相片背面用蓝色圆珠笔记录的曹庆三大姐家地址2006年,凌源市第五监狱成立专案组调查蔡某涛余罪问题。最初接受监狱狱侦科民警和沈阳铁路中院调查时,蔡某涛均对盗窃坚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当沈阳铁路中院法官再次提审时,他又改变了说法。曾和蔡某涛同在严管队的狱友阿龙告诉澎湃新闻,蔡某涛事后曾说,是法官让他“别瞎说了”,私下仍承认实施盗窃。
曹氏兄弟持续申诉,但被沈阳铁路中院和辽宁高院在2007年和2014年先后驳回。2017年,曹庆三兄弟陆续出狱,他们转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申诉代理律师何承宸告诉澎湃新闻,该庭已于2019年11月25日答复称已受理申诉。
8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与曹庆三、曹波三一同来到该庭询问申诉受理进展,第三接谈室法官表示,目前尚未立案复查,会尽快与主审法官沟通。
出狱后的曹庆三(右一)和曹波三坚果行仓库失窃半年后,兄弟二人被指白天雇人车偷盗1969年,祖籍山东的曹庆三,出生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一个农民家庭,他上面有三个姐姐。1974年,小弟曹波三出生。
家境贫寒,子女众多,曹家父母无力支持,因此曹家兄弟姐妹的文化程度都不高。曹庆三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而曹波三只有小学文凭。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拂过,沈阳火车站附近的和平区南二马路聚集起人气,并迅速由马路集市发展为东北最大的小食品及农副产品集散地。看货、买卖、配货都在这里完成,曹庆三从中看到了商机。
他告诉澎湃新闻,出事前的七八年,他和弟弟一起在南二小食品城“蹲坑”,为前来商场配货的外地商人搬运货物,赚取劳务,通常每一件货收取一块钱,“一天有时都能收入三四十元”。同时,他们一家也已从清原县搬至新城区子金牛街的一处住房内。
曹庆三曾和弟弟打工的沈阳和平区南二马路小食品城经过几年打拼,穷苦出身的曹家兄弟攒了一些家底,日子逐渐向好。但在1999年8月29日,他们的命运陡转直下。那天傍晚,民警叩开了曹庆三的家门,以问话为由将曹庆三、曹波三一起带走。在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队,办案民警问曹庆三:“你最近卖坚果了吗?”曹庆三点头。“货是哪来的?”对方接着问。
曹庆三称,他当时告诉民警,自己曾在1998年底从南二马路认识了一名叫“小三子”的人,对方自称是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老板的侄子。当年12月31日,曹庆三花十万元向“小三子”购买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美国产开心果和大杏仁,提货当天他共支付了五万元,还招呼弟弟曹波三找车雇人帮忙搬运货品,只是在元旦之后便再也没见到过“小三子”了。
然而,笔录记载的内容却截然不同。
案卷资料显示,1999年元旦,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超向警方报案,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共被盗走338箱美国进口开心果(每件重22.68公斤,单价人民币480元)和50箱大杏仁(每件重22.68公斤,单价人民币1200元),总价值约22万余元。报案时,仓库管理员陈广称,发现被盗时,门上的挂锁已经被人替换,“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了”。
在找到曹庆三兄弟之前的8个月,警方曾将调查方向锁定在坚果行内部人员,后来才将视线转移到贩卖这批坚果的农贸市场业主身上,即曹庆三售卖坚果的下家。
警方调查认定,1998年12月31日下午两点,曹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子,窜到粤菜调料坚果行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库房锁头,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同类型锁头,再由曹波三在该厂大门处接应。作案过程中,曹庆三先后两次来到和平区南三马路市场雇佣6台人力三轮车,再窜回库房用钥匙将库门打开,从中盗走坚果。之后,二人分三次销赃给沈阳北行农贸市场业主,获赃款14万余元,每人分赃7万元。
当年发生盗窃案的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仓库旧址,如今已改建成洗浴中心澎湃新闻注意到,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是曹氏兄弟的口供,以及案发当日被他们雇佣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从1999年8月29日被刑拘到被依法逮捕后满一个月的1999年10月9日,曹庆三和曹波三分别作出讯问笔录7份和6份,其中均有半数是在办案部门要求二人“反省”后作出。而在检方介入后,两人则不约而同地翻供了。
值得注意的是,两人被拘当日的第一份笔录均为有罪供述,但这两份笔录都没有记录讯问的地点和具体时间,所用的纸张也和后来同样在当日所作的第二份笔录完全不同。
曹庆三称,当时他并没有承认盗窃,是在挨了打的情况下,由办案民警拿着写满字的笔录,抓着他的手指强行按的手印,民警还说“你弟弟都认了,你还不认吗?”曹波三则称,案发当日他只是帮哥哥联系了车辆,并未到过现场,他确实不清楚坚果的来历,“民警跟我说,我哥已经认了,我要是也认罪,就能帮他分担一点量刑,俺们不懂法,就这样信了”。
即便如此,从第一份讯问笔录开始,曹庆三就不断提及从“小三子”处买货的情节,但因不知“小三子”真名而无法向警方提供详细信息。在曹波三的第二份笔录开始,他也不断供述有“小三子”的存在,并称“货是‘小三子’卖给我哥的”。
警方称经查无“小三子”其人,关键物证因“保存不善”丢失
1999年10月8日,沈阳铁路公安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沈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当年11月15日,沈铁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出具了详细的说明。
经审查,沈铁检察分院发现了案件尚存的五大问题:第一,与本案有关的“小三子”应到案;第二,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断线钳子”应提取;第三,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来源为何;第五,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当年12月6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并将案件再次移交。补侦报告书显示,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曹庆三对此表示怀疑,他告诉澎湃新闻,介绍他和“小三子”认识的宋某民正是失窃坚果行的小工,绝不可能查无此人。曹庆三三姐曹秀云则对澎湃新闻表示,在案发多年后,宋某民家属曾找到曹家,希望他们不要继续申诉了,“宋家人说,当时为了调查这事,宋某民也被警察抓去了”。此后,宋家便搬离了新城子,去向不明。
曹氏兄弟出狱前老宅已拆迁,因在服刑期间没有户口,他们并未分到回迁房,目前只能和老母亲及三姐挤在沈北新区德育家园某一居室内对于作案工具断线钳子的去向,补侦报告书依据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大队1999年9月21日出示的说明称,此案系由新城子公安分局移交,他们曾多次向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队追要物证,但对方的办案同志均否认见过此物,之后两次在曹庆三家中搜查也未找到。同样地,据办案人员回忆,在案发时已提取了的“被剪断”的锁和钥匙,也在较长的破案过程中,因保管不善丢失了。此外,对于曹庆三、曹波三在沈阳辽阳工行开设账户的调查,也仅以办案时调取的开户和存款凭证作为依据。上述复印凭据显示,二人的开户时间分别为1999年5月和7月,开户后即存入资金5万元和3万元。
曹庆三称,他存入的钱确实是卖坚果所得,但这也不能说明坚果是偷来的。曹波三则称,哥哥卖掉坚果的钱并未分给他,这三万元是他此前的积蓄。不过,警方的补充侦查报告仍然认定,曹波三从兄弟二人预谋作案开始就参与了盗窃。
2000年1月,沈阳铁路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曹庆三辩护人郝沈武在庭上为曹庆三作无罪辩护,称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曹庆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指控盗窃证据不足。
当月28日,沈阳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庆三、曹波三盗窃罪成立,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没收财产10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在作案手段上略有不同,一审判决仅认定曹庆三“打开仓库门锁”,未再提及使用断线钳子等具体细节。
沈阳铁路中院认为,曹庆三辩护人提出的用断线钳子剪断仓库门锁并换上新锁的指控,证据不足,予以采纳,但是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下达后,曹氏兄弟不服,提出上诉,但因一些原因最终错失了上诉机会。曹庆三称,当时临近2000年的农历新年,“办案部门跟我们说要过年了,现在没人管这事,等过完年再说”,之后便无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