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九旬的老人突遭横祸,在街上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者为未成年人,狗主人又另有其人。谁该为此事负责?
昨日(8月18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对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进行情况通报。通报显示,8月17日下午,顺德区杏坛镇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该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老人在街上突遭横祸,人们在为其感到惋惜与心痛的同时,也对此事件中相关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讨论纷纷。根据当地政府通报,此事件中的当事人主要为牵别家狗出街的未成年女孩罗某、狗主人罗某以及受害人麦某,那么相关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此,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庞九林认为,小狗奔跑导致狗绳绊倒老人,老人倒地死亡原因是小狗,狗的责任应该由主人承担。此外,女孩将小狗牵出,是导致该事件发生原因之一,但由于女孩尚未成年,赔偿责任应该由女孩监护人承担。老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
那狗主人与女孩监护人分别应承担多少责任呢?“如果女孩牵狗外出征得了狗主人同意,狗主人应该承担60%-70%的主要责任,女孩监护人承担30%-40%的责任;如果女孩没有经过狗主人同意牵出,女孩监护人承担责任更大,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狗主人承担次要责任。”庞九林解释道。
虽然此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意外事件,当事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相应的民事赔偿不可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相关责任人应支付老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老人的年龄计算。除此之外,还应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9年广东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17.55元。按照规定,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等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五。”庞九林介绍,虽然本事件中死亡老人为农村人口,但根据2019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农村居民可获赔的数额和城镇居民按同一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在死亡赔偿金这项,老人家属可获得至少24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