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在深圳,独生子女或将有每年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并且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了上述规定。
护理假不影响福利待遇
两个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后,面临着赡养双方四个老人。《条例(草案)》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按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
为更精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条例(草案)》区分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以“补需方”的方式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入住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依据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目前国家层面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也仅规定“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此,《条例(草案)》细化相关内容,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标准,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将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关部门正在草拟《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养老服务机构,各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各社区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此外,建立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