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如今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年迈,子女面临的看护压力与日俱增,尤其是两个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后,面临着赡养双方四个老人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对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呼声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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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此外,在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广州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去年底,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三审通过。《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一定时间的假期,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