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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等情形 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6 05: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76

原标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

5月14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民法典草案将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围绕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

问题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哪些意见呼声较高?
该负责人: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
对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到的意见,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的意见,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等,法工委发言人已在记者会上作出明确的回应说明;有的意见在草案中予以吸收采纳。

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对各渠道收集反馈的意见,法工委将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吸收。
问题二:人格权编的排位可否调整到总则编之后?
该负责人: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编。

对此,我们研究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各编排序有其自身的逻辑:第一分编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将这三编放在一起,在逻辑上是合适的;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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