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29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此次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对家暴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拟将6种行为定为“家暴”,建议增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作为家庭暴力行为;为明确区分各种类别的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家暴行为区分不同类型作分项表述,并结合实际增加“冻饿”“禁闭”等行为。
邻居目睹家暴有权报案
根据实施办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冻饿等故意伤害行为;捆绑、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的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如何保护受害人?实施办法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增加受害人的救济渠道。
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
草案修改稿要求,一旦出现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家暴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此前,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束缚,社区基层和调解组织在处理家暴案件时,通常为了维系家庭关系而劝阻受害者放弃惩处施暴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中解释称,设立该条款主要考虑到上述家暴行为情节严重,受害人心理上往往承受较大压力,因而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考虑到邻居等目睹家暴案件的人报案,有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和帮助受害人,为增加受害人的救济渠道,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