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此次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对家暴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拟将6种行为定为“家暴”,建议增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作为家庭暴力行为;为明确区分各种类别的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家暴行为区分不同类型作分项表述,并结合实际增加“冻饿”“禁闭”等行为。
同居人员施暴也算家暴
根据实施办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冻饿等故意伤害行为;捆绑、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的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等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发生在家庭内的性侵害行为仅靠刑法保护仍然不够,将这类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使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的保护。
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已将针对儿童的性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实施意见还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何保护受害人?
实施办法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增加受害人的救济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考虑到邻居等目睹家暴案件的人报案有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和帮助受害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内容。
如何处理家暴行为?
实施办法提出分类处理、过罚相当的要求,专门就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家暴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的要求,对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情节严重的家暴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考虑到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受害人心理上往往承受较大压力,为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按照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的要求,建议对有关单位不得劝阻受害人的查处要求作出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增加对撤销监护人资格作出规定,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